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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湘东区兰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股权公开议
时间:2020-09-04 来源:admin浏览次数:69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4日作出(2018)赣03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江西鑫泰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泰公司”)破产清算,并于2018年9月19日作出(2018)赣03破2号决定书,指定江西鸿天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同时于2018年9月28日作出(2018)赣03破2号公告。2019年11月11日,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赣03破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鑫泰公司破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2条之规定及2019年1月11日鑫泰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财产管理和变价方案》,管理人决定于2020年9月4日10时起至2020年9月11日18时止,对鑫泰公司持有的萍乡市湘东区兰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10%的股权进行公开议价处置,特邀请潜在买受人前来报价竞买,现管理人将此次议价处置的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议价处置资产状况
江西鑫泰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对萍乡市湘东区兰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持有的10%股权,原始出资金额5,000,000元。根据萍乡市德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萍德龙综字(2019)第251号专项审计报告显示,该股权价值3,143,755.75元。
萍乡市湘东区兰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8月5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57878514XG,注册地址为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峡山口街,经营范围:在萍乡市湘东区及其周边县域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和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瑕疵说明:本次议价处置所依据的萍德龙综字(2019)第251号专项审计报告未考虑江西鑫泰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历年在萍乡市湘东区兰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是否取得分红的因素对其权益价值结果的影响。
【特别提醒】
1、本次为第二次公开议价处置,处置资产为股权,不组织实地看样,由竞买人自行了解确认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未作了解或核实的,视为竞买人对本标的物现状的确认。
2、请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书面报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该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萍乡市湘东区兰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身积欠各种税费、对外负债、生产经营风险、行政/刑事处罚风险等。如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标的物不能过户的,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应风险。
3、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4、管理人不提供发票。
5、对于本次议价处置资产转让所涉及税费及其他一切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具体税费情况请自行咨询相关部门。
6、买受人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变更,但允许买受人在公告期内提高竞买价格。
7、优先购买权人:萍乡市湘东区兰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股东。
8、已通知优先购买权人。
二、买受人报价期限
买受人应当自2020年9月4日10时起至2020年9月11日18时止,向管理人提交书面报价方案。
买受人提交给管理人的书面报价方案应当密封盖章,由管理人于2020年9月14日上午10时在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开封比价。
三、议价处置方式
本次议价处置不设置最低报价,至少一人以上报名且报价不低于管理人、人民法院共同商定的最低价方可成交。开封比价到场的买受人,可在最高书面报价的基础上现场加价。
四、买受人条件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购买,但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的,需提前向管理人提交委托手续;
五、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
从即日起至2020年9月11日前接受咨询(节假日除外),有意者请提前与管理人联系。
六、保证金缴纳及缴纳方式
买受人拟购买鑫泰公司议价处置资产的,应在2020年9月11日前向管理人下列账户支付保证金2万元(大写:贰万元)。
户名:江西鑫泰冶金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江西鸿天律师事务所);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
账号:8115701013200190715 。
【注】:
1、买受人委托他人提交保证金的,应当在支付保证金时予以注明买受人信息。
2、买受人未缴纳保证金,视为未参与竞买。
3、议价处置成交后,未被确认为买受人的,管理人将保证金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无息全额退还;被确认为买受人的,可以冲抵购买款。
七、议价处置成交后,被确认为买受人的,买受人应于7内将议价处置成交价余款汇款到管理人账户。逾期不缴纳的,本次竞买行为无效,保证金不予退还。
八、买受人成功购买议价处置标的后,由管理人与买受人签订《江西鑫泰冶金材料有限公司破产财产转让协议》,并由管理人协助买受人办理相关手续。
九、联系方式
江西鑫泰冶金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江西鸿天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李律师13979907717,雍律师155799870060
联系地址:江西省萍乡市公园中路97号司法局院内1栋2单元102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2条之规定及2019年1月11日鑫泰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财产管理和变价方案》,管理人决定于2020年9月4日10时起至2020年9月11日18时止,对鑫泰公司持有的萍乡市湘东区兰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10%的股权进行公开议价处置,特邀请潜在买受人前来报价竞买,现管理人将此次议价处置的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议价处置资产状况
江西鑫泰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对萍乡市湘东区兰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持有的10%股权,原始出资金额5,000,000元。根据萍乡市德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萍德龙综字(2019)第251号专项审计报告显示,该股权价值3,143,755.75元。
萍乡市湘东区兰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8月5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57878514XG,注册地址为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峡山口街,经营范围:在萍乡市湘东区及其周边县域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和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瑕疵说明:本次议价处置所依据的萍德龙综字(2019)第251号专项审计报告未考虑江西鑫泰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历年在萍乡市湘东区兰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是否取得分红的因素对其权益价值结果的影响。
【特别提醒】
1、本次为第二次公开议价处置,处置资产为股权,不组织实地看样,由竞买人自行了解确认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未作了解或核实的,视为竞买人对本标的物现状的确认。
2、请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书面报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该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萍乡市湘东区兰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身积欠各种税费、对外负债、生产经营风险、行政/刑事处罚风险等。如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标的物不能过户的,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应风险。
3、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4、管理人不提供发票。
5、对于本次议价处置资产转让所涉及税费及其他一切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具体税费情况请自行咨询相关部门。
6、买受人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变更,但允许买受人在公告期内提高竞买价格。
7、优先购买权人:萍乡市湘东区兰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股东。
8、已通知优先购买权人。
二、买受人报价期限
买受人应当自2020年9月4日10时起至2020年9月11日18时止,向管理人提交书面报价方案。
买受人提交给管理人的书面报价方案应当密封盖章,由管理人于2020年9月14日上午10时在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开封比价。
三、议价处置方式
本次议价处置不设置最低报价,至少一人以上报名且报价不低于管理人、人民法院共同商定的最低价方可成交。开封比价到场的买受人,可在最高书面报价的基础上现场加价。
四、买受人条件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购买,但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的,需提前向管理人提交委托手续;
五、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
从即日起至2020年9月11日前接受咨询(节假日除外),有意者请提前与管理人联系。
六、保证金缴纳及缴纳方式
买受人拟购买鑫泰公司议价处置资产的,应在2020年9月11日前向管理人下列账户支付保证金2万元(大写:贰万元)。
户名:江西鑫泰冶金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江西鸿天律师事务所);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
账号:8115701013200190715 。
【注】:
1、买受人委托他人提交保证金的,应当在支付保证金时予以注明买受人信息。
2、买受人未缴纳保证金,视为未参与竞买。
3、议价处置成交后,未被确认为买受人的,管理人将保证金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无息全额退还;被确认为买受人的,可以冲抵购买款。
七、议价处置成交后,被确认为买受人的,买受人应于7内将议价处置成交价余款汇款到管理人账户。逾期不缴纳的,本次竞买行为无效,保证金不予退还。
八、买受人成功购买议价处置标的后,由管理人与买受人签订《江西鑫泰冶金材料有限公司破产财产转让协议》,并由管理人协助买受人办理相关手续。
九、联系方式
江西鑫泰冶金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江西鸿天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李律师13979907717,雍律师155799870060
联系地址:江西省萍乡市公园中路97号司法局院内1栋2单元102室
江西鑫泰冶金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江西鸿天律师事务所)
2020年9月4日
(江西鸿天律师事务所)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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