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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平丰数控电子有限公司机器设备、原材料

时间:2019-11-27 来源:admin浏览次数:184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7日,裁定受理江西省平丰数控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2月25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日作出(2016)赣0321民破1号之五公告,指定江西鸿天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因平丰公司在重整期间未落实重整计划,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4日作出(2016)赣0321民破1号之七民事裁定书及(2016)赣0321民破1号之六公告,裁定终止平丰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平丰公司破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2条之规定及2018年10月25日平丰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财产管理和变价方案》,管理人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10时起至2019年12月27日10时止,对平丰公司的机器设备及原材料进行议价处置,特邀请潜在买受人前来报价竞买,现管理人此次议价处置的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议价处置资产状况
    本次议价处置资产属于平丰公司所有。平丰公司位于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工业园D区。本次议价处置所涉资产具体如下:
    1、机器设备
 
    2原材料
 
 
    【特别提醒】
    1、本次整体议价处置标的物属于平丰公司破产财产,由管理人负责交付。
    2、议价处置标的物以登记或以现场实物状态为准,管理人不承担议价处置标的物的任何瑕疵保证责任。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买受人,视为对本标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3、议价处置标的以现状进行处置。议价处置标的的状态、外观、结构及内在质量均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需过户的破产财产均以过户时登记机关确定为准。管理人对议价处置财产的(权利)外观问题、质量问题、结构问题不作瑕疵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议价处置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4、上述资产系整体议价处置,不能分割议价处置;
    5、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6管理人不提供发票;
    7、对于整体议价处置资产过户所涉及税费及其他一切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具体税费情况请自行咨询相关部门。
    8、买受人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变更,但允许买受人在公告期内提高竞买价格。
    9、买受人决定参与整体议价购买的视为对议价处置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议价处置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买受人报价期限
    买受人应当在2019年1127日10时至2019年12月27日10时止,向管理人提交书面报价方案。
    买受人提交给管理人的书面报价方案应当密封盖章,由管理人于20191230日上午10时在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统一开封比价。
    三、整体议价处置方式
    本次整体议价处置不设置最低报价,至少一人以上报名且报价不低于管理人、人民法院共同商定的最低价方可成交。
    四、买受人条件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购买,但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的,需提前向管理人提交委托手续;
    五、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
    从即日起至2019年12月26日前接受咨询、看样(节假日除外)。有意者请提前联系:叶律师13036299568,李律师18679900205。
    六、保证金缴纳及缴纳方式
    买受人拟整体购买平丰公司议价处置财产的,应在201912月26日前向管理人下列账户支付保证金5万元(大写:万元)。
    户名:江西省平丰数控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江西鸿天律师事务所);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经济开发区支行;
    账号:36050163015100000610
  【注】:
    1、买受人委托他人提交保证金的,应当在支付保证金时予以注明买受人信息。
    2、买受人未缴纳保证金,视为未参与竞买。
    3、整体议价处置成交后,未被确认为买受人的,管理人将保证金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无息全额退还;被确认为买受人的,可以冲抵购买款。
    七、议价处置成交后,被确认为买受人的,买受人应于十五日内将议价处置成交价余款汇款到管理人账户。逾期不缴纳的,本次竞买行为无效,保证金不予退还。
    八、买受人成功购买整体议价处置标的后,由管理人与买受人签订《江西省平丰数控电子有限公司破产财产转让协议》,并由管理人协助买受人办理相关手续
    九、联系方式
    江西晨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江西鸿天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叶律师13036299568,李律师18679900205
    联系地址:江西省萍乡市公园中路97号司法局院内1栋2单元102室
 
江西省平丰数控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
(江西鸿天律师事务所)
二Ο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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